自媒体时代如何避免新闻审判以江歌案为例

来源:新闻界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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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闻审判”又名“媒介审判”,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媒体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

“新闻审判”又名“媒介审判”,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媒体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审判”现象引起了我国司法界和新闻界的高度关注,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也是当年传播语境进入自媒体时代必须重新审视的问题。

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中野家中遇害,作为江歌闺蜜,刘鑫在一门之隔,而持刀杀人的正是刘鑫前男友陈世峰。2016年11月4日,日本东京池袋公园,一名母亲站在凛冽的寒风中手持签名板,请愿判杀害女儿的凶手死刑。与此同时,“江歌遇害案”也在媒体的推动下掀起国内舆论的高潮,各种观点与评论层出不穷,使事件持续发酵,公众对江歌在日室友刘鑫的指责也愈演愈烈,全民讨论呈现向网络暴力转向的势头。

一、“江歌案”揭示我国自媒体环境下舆论现状

1.媒体成为舆论主导者,诠释议程设置。

从议程设置来看,大众传播往往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或意见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提供给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哪些事实和意见。大众传播可能无法决定人们怎么想,却可以影响人们想什么。在事件发生之初,受众从媒体处获取相关信息,当所获得的信息成为体系后,受众将形成自己的认知。信息接收的过程也正是选择和判断的过程,所以当受众认知一旦形成后将很难改变。这也给媒体带来了一个思考,面对情法冲突到底应该如何在一开始就确定正确的报道方向。

2.情绪比事实更有传播力。

“江歌案”之所以在一年后再次引发舆论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刘鑫与江歌母亲关系闹僵,刘鑫反而自身成为案件的最大焦点,更像是一出自媒体的猎巫闹剧。“江歌案”的诸多报道正是利用了情绪这一煽动性因素,放大了案件中的各种情绪,令人心碎的骨肉亲情、令人愤怒的所谓“不义之举”,两相对比下更加剧了舆论情绪的积累。公众的关注点便从案件事实本身转向了对个人行为的讨论甚至批判。理智在轮番的煽动下便逐渐失去。

3.影像比文字更有冲击力。

在一个视觉传播时代,视频对传播的影响不容小觑。新京报通过微博平台发布的25个视频是此案舆论发酵的原始动力,在镜头下,被质问者的懦弱恐惧和质问者的愤怒绝望都被放大,压低的帽子、无处安放的双手、速效救心丸和紧缩的眉头,诸如此类的细节也被真实的记录并呈现在公众眼前,透过屏幕仿佛亲眼见证了双方再次见面的场景,增强了人们的代入感。

4.流量比责任更具吸引力。

在新京报将“江歌之死“再次推到公众视野中后,许多自媒体捕捉到这一事件的热点价值,前仆后继的涌向与此相关的舆论漩涡之中,部分媒体也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许多情绪化的语言,给舆论指责的对象贴上具有侮辱性的标签,更有甚者已经远远脱离了针对事件本身的讨论,以戏谑的语言对这一悲剧进行调侃,博人眼球。回到这场风波的起点,发布江歌采访视频引爆舆论的媒体,其让事件双方在镜头之下相见的行为是否合适也有待考虑。自媒体把这件事放在道德的撕点上,才能收割无穷的流量。

二、媒介审判的基本特征

1.新闻审判与司法监督行为密不可分。

新闻司法监督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客观性的检视。新闻司法监督不仅是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之一,更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不论是我国还是西方国家,都强调保护新闻媒体合法的司法监督行为。新闻媒体不同于司法机关,其报道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分析势必带有主观化色彩,也非常容易导致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主观性地推断,而新闻司法监督行为只限于对于司法机关履行法律程序及法律法规的适当性进行监督,不能够涉及案件的审理结果。

2.新闻审判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的司法监督行为主要依靠其向公众及社会传播的新闻信息,而新闻媒体传播出的新闻信息是社会舆论形成的重要诱因。如果新闻媒体实施了新闻审判行为,其后果必然导致形成与媒体判断相近的社会舆论。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判断是基于占有大量证据及严密分析推断基础之上,而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判断只是基于媒体从业人员对于案件的大致了解分析基础之上,难免会产生错误和偏差。

文章来源:《新闻界》 网址: http://www.xwjzz.cn/qikandaodu/2021/0502/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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